交易参与人保护及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交易参与人保护和适当性管理工作,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向交易参与人提供的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参与人在进行水权交易前,应当掌握水权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则制度,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四条 交易参与人在协会进行水权交易时应填写《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审批材料等,并按要求向协会缴纳保证金,获得交易资格。

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五条 区域水权交易参与人是地方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单位的,应向协会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书等文件。

第六条 取水权交易参与人(转让方)在进行水权交易时,应获得原取水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协会提交审批文件。

取水权交易参与人(受让方)应当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参与人在进行水权交易时,应向协会提供所交易水权的水权证。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协会应当为交易参与人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妥善处理相关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在协会交易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协会网站获取水权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二)使用协会的水权交易系统;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建议和咨询;

(六)协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条 交易参与人在协会交易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协会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

(三)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四)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交易参与人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交易参与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健全交易参与人保护和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