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办法(试行)

——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

 第一条为规范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工作,保障交易参与人信息安全,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参与人信息,是指交易参与人在协会交易过程中所提交或形成的除水权交易成交信息以外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单位不对外公开的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

(二)商业秘密。

第三条协会遵循依法收集、满足需要、合理使用、安全保障原则加强交易参与人信息保护及保密工作。

第四条协会员工及业务相关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之规定。交易参与人须保护交易对手方和其他交易参与人信息。

第五条协会须对访问、处理或删除交易参与人信息等操作做到使用留痕、有迹可查。

第六条协会按照最小化原则配置涉及交易参与人信息的使用账户权限。

第七条协会加强信息保密教育,并与每位员工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第八条协会及其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利用交易参与人信息从事任何与水权交易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第九条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查清泄露渠道和原因,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