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水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水权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交易保证金是交易参与人缴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交易参与人为交易标的所支付的货币资金。 

           交易服务费是交易参与人因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提供交易服务所支付的货币资金。

           受让方可自主选择交易保证金是否转作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条 协会受理水权交易申请后,受让申请人应按保证金设置要求,及时将交易保证金缴入由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协会开设的独立交易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

第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按协会相关规定将交易服务费缴入协会指定的资金账户,取得收费凭证。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约定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的,应通过结算账户一次性交割;约定为分期付款的通过结算账户分期分批交割。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于签订交易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向结算账户存入交易价款。协会在确认交易价款入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交割。

第七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参与人未使用保证金冲抵交易价款的,协会于交易价款交割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对于信息公告期间退出交易程序、未达成转让协议、竞价未成功的,协会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已取得竞价资格但未参加竞价活动、已竞价成功但不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协议的,协会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从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返还。

第八条 交易参与人按照《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缴纳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交易参与人与协会有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