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保护办法(试行)

——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水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参与人平等的交易机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将保护公平交易作为基本准则,严格遵守水权交易规则及相关各类交易相关办法,按照交易程序公平开展各类水权交易业务。

第三条 协会采用非会员制交易,任何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开展水权交易。

第四条 协会提供公开的交易平台,交易参与人在保证交易信息真实的前提下进行自愿的、非排他性的公开挂牌和应牌。

第五条协会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和交易参与人直接结算机制,保护交易参与人资金安全和交易公平。

第六条协会为成交的水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公开展示。

第七条 协会及其员工承诺在开展水权交易和提供各项服务的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交易参与人,严禁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安排进行利益输送,严禁利用水权交易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各类交易参与人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垄断、欺诈、串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与交易对手方、其他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依据相关规则与办法,提出纠纷调解申请,由协会调解纠纷。

第十条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协会立即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协会对交易协议、交易流程、交易结算等相关交易信息全程留痕,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