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在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的水权交易信息公告行为,根据《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水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告,也称挂牌,是协会依据交易参与人提交的申请书,将水权交易信息公开发布,征集交易对象的行为。

挂牌由协会统一编号。挂牌编号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唯一性。

第三条 挂牌期限一般为20日,在公告期限内未达成水权交易,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经申请可延长15日。未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的,挂牌到期终止。

第四条 挂牌信息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位置、水量、水质、期限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挂牌价格;

(三)需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对挂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转让标的首次挂牌价格可参照评估基准价确定。

第七条 挂牌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交易参与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挂牌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交易参与人提出中止挂牌的,协会中止挂牌。

第九条 挂牌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期限可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活动可正常进行后,或者交易参与人提出恢复挂牌的,协会及时恢复挂牌。

第十条 中止后又恢复挂牌的,累计公告期应不少于20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交易对象,交易参与人可以变更交易信息并申请重新挂牌。

第十二条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交易对象,且交易参与人未选择延长挂牌的,终止挂牌。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在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可以终止挂牌,并通知交易参与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交易参与人继续履行其相关义务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挂牌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协会认定应终止挂牌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挂牌期满后5日内,协会将交易对象情况告知公告方。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情况每周通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指日期均为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