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交易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按照交易环节,制定风险控制办法。

第三条 交易参与人对《水权交易申请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协会对交易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进场交易。

第五条 为有效规避违约风险,协会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金额为转让标的挂牌价的10%,如在申请时未提出挂牌价的,按2万元确定。

第七条 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可在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转作交易价款。

第八条 缴纳保证金后,对于信息公告期间退出交易程序、未达成转让协议、竞价未成功的,协会于10日内返还保证金。

第九条 已取得竞价资格但未参加竞价活动、已竞价成功但不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协议的,协会扣除交易费用后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协会在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可以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主张赔偿责任:

(一)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协会损失的;

(二)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受让方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受让方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受让方、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以交易保证金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协会可以通过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协会应要求交易参与人提供补充材料,采取约谈提醒或者中止交易等措施:

(一)协会接到相关利益方投诉的;

(二)有证据表明交易将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的;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协会得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协会可中(终)止相关交易。

(一)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黑客攻击、通讯中断等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归责于协会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转让行为对生态环境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协会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自愿加入首都要素市场协会及北京市登记结算平台,规范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