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处置办法(试行)

——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突发事件,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证水权交易安全、稳定、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会对协会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危及水权交易各方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因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水权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

(二)协会计算机系统出现系统性故障,造成业务中断或大量数据资料丢失,可能严重损害交易参与人或协会利益的事件;

(三)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期刊等途径虚假报道水权交易相关信息或散布、传播协会负面信息的事件;

(四)协会在业务经营或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五)其他严重危及协会安全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 协会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 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总责,风险防控部牵头成立应急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岗位及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四)突发事件的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五)善后和保障措施;

(六)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七条 协会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主要包括风险预警、事件处置和总结完善。

第九条 风险预警。应急小组应及时掌握协会经营运作情况,对发现的苗头信息进行甄别、确认,并将信息反馈水权交易中心及分管领导。

第十条 事件处置。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后,应急小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总结完善。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急小组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分析,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协会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坚守岗位或及时到岗,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守纪律,服从指挥调度。对突发事件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行动,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会相关制度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会相关制度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