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版)

——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信守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交易主体是指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参与人包括交易主体和本所会员。

第四条 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满足交易要求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五条 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第六条 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的水权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协会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七条 协会作为水权交易平台,负责为水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资金结算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八条 交易方式包括:

1、公开交易;

2、协议转让;

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根据水权交易形式选择公开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开展水权交易。

第十条 交易主体应指定交易结算账户,协会指定交易保证金账户。金融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水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协会休市。协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交易主体应优先通过协会开发的水权交易系统开展水权交易。

第三章  区域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 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第一节 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主体填写《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等材料。交易主体为受让方的,还应在15日内向协会缴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发〔2016〕156号)的要求,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对交易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

第十七条 协会依据《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的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告。信息公告(挂牌)包括标的、交易条件、价格、保证金设置等。

第十八条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为20日。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终止公告。

第十九条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终止公告。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交易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的,中止公告。

第二十一条 挂牌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期限可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活动可正常进行后,或者交易主体提出恢复挂牌的,协会及时恢复挂牌。

第二十二条 中止挂牌后又恢复的,累计公告期应不少于20日,且继续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5日内,协会将交易对象情况告知公告方。

第二十四条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的,采取协议定价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的,采取单向竞价方式。

第二十五条 协会在确定交易对象后组织签订交易协议。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收费标准向协会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交易协议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通过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约定为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通过结算账户分期分批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签订交易协议后要及时足额向结算账户存入交易价款,保证按协议约定完成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可转作交易价款,余款在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通过交易结算账户支付。

第三十条 协会在收到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日内,向双方出具《水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主体持交易协议和协会出具的《水权交易鉴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保证金的退回。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退出交易程序的,协会于10日内返还保证金。受让方参与竞价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返还;受让方已取得竞价资格但未参加竞价活动,或者参与竞价但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返还;已取得受让权的受让方,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协议的,或者不履行交易协议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返还。

第二节 协议转让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主体达成交易意向,通过协会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主体填写《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以及达成的意向协议等材料。交易主体为受让方的,还应在15日内向协会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交易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挂牌。

第三十五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协会组织签订交易协议。

第三十六条 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和保证金退还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取水权交易

第三十七条 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第一节 公开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主体填写《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取水许可证、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等材料。交易主体为受让方的,还应在15日内向协会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发〔2016〕156号)的要求,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条 协会对交易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

第四十一条 协会依据《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的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告。信息公告(挂牌)包括标的、交易条件、价格、保证金设置等。

第四十二条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为20日。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终止公告。

第四十三条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终止公告。

第四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交易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的,中止公告。

第四十五条 挂牌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期限可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活动可正常进行后,或者交易主体提出恢复挂牌的,协会及时恢复挂牌。

第四十六条 中止挂牌后又恢复的,累计公告期应不少于20日,且继续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四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5日内,协会将交易对象情况告知公告方。

第四十八条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的,采取协议定价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的,采取单向竞价方式。

第四十九条 协会在确定交易对象后组织签订交易协议。

第五十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收费标准向协会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 交易协议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通过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约定为分期支付的,受让方通过结算账户分期分批支付。

第五十二条 受让方签订交易协议后要及时足额向结算账户存入交易价款,保证按协议约定完成支付。

第五十三条 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可转作交易价款,余款在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通过交易结算账户支付。

第五十四条 协会在收到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日内,向双方出具《水权交易鉴证书》。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主体持交易协议和协会出具的《水权交易鉴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权变更。

第五十六条 保证金的退回。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退出交易程序的,协会于10日内返还保证金。受让方参与竞价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返还;受让方已取得竞价资格但未参加竞价活动,或者参与竞价但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返还;已取得受让权的受让方,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协议的,或者不履行交易协议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返还。

第二节  协议转让

第五十七条 交易主体达成交易意向,通过协会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主体填写《水权交易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取水许可证、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达成的意向协议等材料。交易主体为受让方的,还应在15日内向协会缴纳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 协会对交易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挂牌。

第五十九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协会组织签订交易协议。

第六十条 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和保证金退还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执行。

第五章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第六十一条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第一节 公开交易

第六十二条 交易期限不超过1年的,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系统或线下方式向协会提供申请信息,包括交易水量、交易单价、交易期限、所在行政区,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六十三条 交易期限超过1年的,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系统或线下方式向协会提供申请信息,包括交易水量、交易单价、交易期限、所在行政区,并在协会网站公告。流域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的,还需提供相关备案文件。

第六十四条 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已公布灌区用水权交易指导价的,挂牌价格应当执行。

第六十五条 协会对交易主体提交的《水权交易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获得交易资格。

第六十六条 协会依据《水权交易申请表》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六十七条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限为5日。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终止公告。

第六十八条 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终止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交易对象的,采取协议定价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的,采取单向竞价方式。

第七十条 交易双方向协会缴纳交易服务费后,直接办理交易价款结算,无需签订交易协议。

第七十一条 通过协会保证金账户结算的,协会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 交易完成后,由协会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十三条 交易主体持协会出具的交易凭证,向灌区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灌溉用水指标变更。

第二节  协议转让

第七十四条 交易主体达成交易意向,通过协会平台进行交易的,向协会提交协议文本。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还需提供报灌区管理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第七十五条 协会对交易主体提交的协议文本进行形式审查,无需挂牌,直接进行交易。

第七十六条 交易结算和交易鉴证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执行。

第六章 成交公告

第七十七条 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主体、成交水量、成交价格、交易期限、成交日期、成交类型等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七十八条 协会编制的月度、季度、年度交易数据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纠纷调解

第七十九条 协会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交易风险。因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协会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置。

第八十条 协会接受政府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交易管理。

第八十一条 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纠纷涉及协会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协会应在交易实践中修订完善本交易规则,创新水权交易方式,规范水权市场行为。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日期均为工作日。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泽普县农村用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